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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1.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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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量清单中所指能融入交警控制系统、能融入照明控制系统的有关项目,承包人务必充分了解有关部门的特别要求,按要求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其中,施工图中的路灯变压器设计还需经供电部门的设计批准,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变压器建设业主为承包方,变压器造价不因设计变更而调整。
21.2土方工程中的挖基础土石方已含房屋基础及地表构筑物的破碎,有关费用由承包人统一在综合价中适当考虑,发包方不另行支付。
21.3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必需按实计量不得弄虚作假,若发包人送审后的核减额超过5%,则核减额超过5%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1.4本工程执行《关于公布〈南宁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应用技术指引〉的通知》(南建技[2013]38号)通知规定及参照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11月14日《关于发布防坠网安装补充定额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工程量清单》中未注明者,以本条款为准,需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不再作变更。
21.5将施工所用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含变压器购置及报装、发电机租赁或购买及油费和抽水、借水等)、电讯线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21.6施工安全责任:在施工场地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此受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或承包人直接支付。
21.8承包人违反6.1.5中文明施工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以及南宁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0000~30000元/次罚款。如有三次被处罚记录(包括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9 根据《关于在新建照明工程中推广使用LED光源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5〕3号,道路照明项目一律采用LED光源,质保期为3年以上(含3年),质保金为中标价的10%。
21.10借土地点及运费、购土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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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量清单中所指能融入交警控制系统、能融入照明控制系统的有关项目,承包人务必充分了解有关部门的特别要求,按要求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其中,施工图中的路灯变压器设计还需经供电部门的设计批准,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变压器建设业主为承包方,变压器造价不因设计变更而调整。
21.2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必需按实计量不得弄虚作假,若发包人送审后的核减额超过5%,则核减额超过5%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1.3本工程执行《关于公布〈南宁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应用技术指引〉的通知》(南建技[2013]38号)通知规定及参照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11月14日《关于发布防坠网安装补充定额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工程量清单》中未注明者,以本条款为准,需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不再作变更。
21.4将施工所用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含变压器购置及报装、发电机租赁或购买及油费和抽水、借水等)、电讯线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21.5施工安全责任:在施工场地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此受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或承包人直接支付。
21.6承包人违反6.1.5中文明施工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以及南宁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0000~30000元/次罚款。如有三次被处罚记录(包括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7根据《关于在新建照明工程中推广使用LED光源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5〕3号,道路照明项目一律采用LED光源,质保期为3年以上(含3年),质保金为中标价的10%。
21.8借土地点及运费、购土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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